網絡視聽監管新規(網絡視聽監管新規即將實施)
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活動,加強對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的管理,明確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廣播電視編輯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管理暫行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領域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為參加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的演員、嘉賓、主持人和網絡主播提供簽約、推廣、代理等相關活動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人包括在上述機構中從事經紀活動的經紀人和個人經紀人。
第三條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和經紀人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范,遵循公序良俗,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履行社會責任。
第四條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和經紀人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和經紀人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的經紀機構和經紀人應當誠實守信,不得進行虛假、欺騙或者引人誤解的業務宣傳。
第六條廣播電視、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應當與經紀人建立勞動關系。經紀機構和個人經紀人為客戶提供經紀服務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理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廣播電視、網絡視聽服務領域的經紀機構、經紀人在提供經紀服務時,應當核實委托人身份;委托人需要具備相關專業資質或服務資格的,應當予以核實。
第八條廣播電視、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收集、處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九條廣播電視、網絡視聽服務領域的經紀機構、經紀人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紀服務,應當事先征得其法定監護人同意。不得以恐嚇、欺騙、收買等方式為未成年人提供經紀服務。
經紀機構和經紀人為未成年人提供經紀服務時,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休息權等合法權益,不得組織未成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條廣播電視、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不得為客戶參與含有下列內容的節目提供經紀服務: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煽動抵制或者破壞憲法、法律、法規的實施,歪曲、否定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完整,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虛無主義的;
(三)誹謗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煽動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歪曲、丑化、褻瀆、否定文化、英雄事跡和精神的;
(五)宣傳違反國家宗教政策的邪教和迷信的;
(六)危害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宣揚淫穢、賭博、吸毒、夸大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宣揚種族、民族、地區、性別、職業、身心缺陷等歧視的。;
(七)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八)侮辱、誹謗或者散布他人隱私,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廣播電視、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應當根據行業特點合理配備經紀人,滿足業務需要,經紀人與客戶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 100。
第十二條廣播電視、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應當加強對客戶官方粉絲群、后援會等賬號的日常維護和監督管理。相關賬號應由經紀機構授權或認證。經紀機構不得授權未成年人擔任相關賬戶的群主或管理人。
經紀機構和經紀人應當引導和規范粉絲行為,不得組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擾亂正常社會秩序的活動和集會。
第十三條廣播電視、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應當嚴格規范信息發布,不得發布或者雇傭營銷號發布導致粉絲互撕、互拉、引戰的有害信息,不得以打賞排名、控評、捏造事實、造謠攻擊等方式炒作,不得以虛假消費、率先打賞、應援集資等方式誘導粉絲消費。
第十四條廣播電視、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應當依法對委托人代言的廣告進行審查,不得為含有違法內容的廣告合作提供經紀服務。
第十五條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的經紀機構和經紀人應當依法納稅,如實申報納稅,依法履行納稅和代扣代繳義務。
經紀機構和經紀人應當督促、提醒和協助客戶依法納稅,自覺抵制以逃稅為目的或可能導致逃稅的不規范簽約方式。
第十六條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應當定期對經紀人和客戶進行政策法規和職業道德教育培訓,提升其政治素養、守法意識、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
經紀人要自覺加強學習,不斷更新知識,提高綜合素質和專業能力;要及時提醒、督促、引導服務對象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樹立法治意識,遵守職業道德,提升專業能力,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七條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的經紀機構、經紀人應當立即制止客戶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情節輕重采取停止營銷、暫停經紀服務等措施,并及時通知相關節目制作機構、播出機構并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經紀人行業協會應當完善行業自律機制,根據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經紀人的業務特點制定行業規范和自律公約,引導行業主體履行社會責任,推進誠信建設,開展業務交流,加強職業培訓,維護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和經紀人的合法權益,規范行業發展秩序。
第十九條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人隊伍建設,指導行業協會和經紀機構開展教育培訓。
第二十條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對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的經紀機構和經紀人應當配合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包括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給予技術支持。
第二十一條在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服務領域,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存在違法違規或造成“飯圈”亂象、數據造假、違反公序良俗、敗壞行業風氣等行為。,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并依法記錄和公示。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經紀機構未履行相關職責或者履行不到位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以約談該經紀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相關經紀人;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經紀機構從事節目制作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管理條例》辦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來源: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編輯:高珊珊
流程編輯: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