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直播簽約主播怎么解約
2、關于高某是否支付違約金的問題。
公司上訴稱高某系違約方,應支付違約金。對此本院認為,雙方于2020年5月27日簽訂《藝人演藝經紀協議》,高某于2020年6月29日即告知公司解除合同,協議系因高某一方原因導致解除,故高某屬于違約一方。
協議簽訂后,公司對高某直播號的命名、配圖、直播技巧等提供了指導,履行了相關的合同義務,故高某作為違約方應向公司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同時,根據《藝人演藝經紀協議》第6.2條的規定,如本協議因高某原因提前終止或解除,自本協議終止或解除之日起兩年內,高某不得從事任何演藝活動,不得與公司以外的任何主體簽署與演藝活動有關的任何書面文件。且在高某提出解除合同時,公司的員工亦告知高某“兩年內不能直播,如果直播,公司會追責”。故高某在合同解除后使用“XXX”(XXX1)的直播號在“快手”進行直播,亦違反了協議的相關約定,存在違約行為。綜上,公司提出的要求高某支付違約金的上訴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其要求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本院予以調整。綜合考慮雙方簽訂協議時間的長短、高某提出解除合同的時間以及高某直播分紅等情況,本院酌定高某向公司支付違約金2100元。
關于公司提出的高某應支付公證費5292元、律師費1萬元、運營費3萬元、經紀費用1.2萬元、流量券2000元、培訓費2000元的上訴意見,因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判決:
一、撤銷一審判決;
二、高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公司支付違約金2100元;
三、駁回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號:(2020)京0108民初47339號
二審案號:(2021)京01民終10313號